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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最自由?????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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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4-12-22 20:44 |顯示全部樓層

Re: 台灣最自由??????

平常從這裡得到不少其他領域的知識,今天也輪到我貢獻一下。

從台灣現行法律的角度觀察,網路通常被視為媒體之一,和廣播、電視並列(參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29條)。此外,網路也是一種「擬真場域」,意味著法律應一體適用於網路世界內外。網路,是一連串電腦程式符碼的具體展現,我們沒有理由認為網路是一個虛擬的世界,也就是說,探討網路討論區是公眾場合或是私人空間的問題,仍然應該以我們慣常的概念,作為詮釋基礎與判斷標準。

首先,關於公眾場所或公然的定義,目前的法律實務見解是以「供給多數人集合或使用之場所」、「不特定人可得隨時出入的場所」,或「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」為據,例如刑法賭博罪、公然猥褻罪或公然侮辱罪等等,關於公眾場所或公然的構成要件,都是如此解釋。因此,PIL雖是私人擁有的網路討論區,但符合法律關於公眾場所或公然的要件規定,此點應無疑問。

其次,「PIL 開放其私人空間供不特定人士使用,並不代表 PIL 擁有者放棄私有權利」,這段論述是正確的,與PIL屬於公共場域也沒有牴觸,但更值得我們注意的是,權利與義務相生並存的觀念。網站所有者與管理者對於網站有使用與處分的權利,相對的也產生管理的義務,如果沒有善盡義務,可能必須負擔責任。例如有人在網站張貼色情圖片,網站管理者若未刪除並縱容流傳,則有觸犯妨害風化罪之嫌(參見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一○九判決http://nwjirs.judicial.gov.tw/FJUD/index.htm,司法院網站可查閱該判決)。

德國法學家薩維尼說:「法律係發現的,並非制定的,其成長之本質乃係一無意識的、自然的過程」。從諸位的對話中,問題討論已經逐漸顯現爭點,並且在沒有專業法律意見的干預之下,已經接近「發現法律」的範圍,這種良性的公共議題討論發展過程,無論就人類學或法理學而言,都是非常難能可貴的經驗。美中不足的是,上述對話最後竟以感謝阿輝站長無私的貢獻數語,劃下討論的句點,未能為人類社會留下良好的典範,真是令人不勝唏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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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4-12-23 08:46 |顯示全部樓層

Re: 台灣最自由??????

的確,共識並不等於答案。或者應該說,共識並不等於「正確的」答案。此點無論在科學或非科學領域皆然。例如:眾人具有「主機板面積縮小,CPU運算速度即可有效加快」的共識,CPU真的就能快的飛天遁地嗎?又例如:某一民族(族群)醞釀消滅其他民族(族群)的共識,並著手實行,就像德國人屠殺猶太人或南斯拉夫內戰等等,當然也不是正確的行為。

「令人不勝唏噓」是句玩笑話,我想大家都清楚,不用多做解釋。就像cpochun說的一樣,小小遺憾是答案就在一蹴可及的地方了,具有建設性的討論卻就此打住。如果我們把法律規定作為正確解答,之前的討論方向其實已經趨近於正確的共識,這也證明了法律並非憑空而生,法律是生長在每個人的心中,或者該說,法律是基於公民的理性而生。如此更可以導引出這樣的看法:「法律不是單方面的管束、評價人民,只要具有理性的公民也都有評價法律的能力與權利」(請注意,我主張的是理性的公民,不是開口閉口LP、搞破壞的大白小白)。所以一個真正民主的政府該做的事情,就是創造與維護一個良好的公民討論環境,使大家能就公共議題進行理性的討論,凝聚正確合理的共識,促使整個社會向上提升、向前邁進,而不是帶頭起鬨主張一些激進或分裂的言行,率領民眾跟隨向下沉淪,這是民粹而非民主。

令人遺憾的是,當前台灣民粹主義盛行,對於公共政策通常只剩下愛台灣與閉嘴兩種選擇,哪裡有自由可言,外國人說台灣的公民自由升為最高級?較早睡較有眠,不要作夢了,只是誤會一場罷了。
(這樣應該算有拉回來主題...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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