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鹹魚爸魅力四射舞蹈教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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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要買這台新Studio15筆記型電腦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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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2]偶爾看看I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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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10-1-24 21:51 |只看該作者
    本文最後由 bm2000 於 2010-1-24 22:01 編輯

    下面的新聞報導是 2008 年的事件,你參考一下,
    有關「女F4團員FANNY罵交友網站「暱稱」網友「死蟾蜍」,刑事獲不起訴,但民事敗訴。」
    女 F4 團員 Fanny 在網路上罵網友「死蟾蜍」,民事是敗訴的,不是所有的言論都可以隨便說的。

    誹謗網路身分 判拘役(來源:聯合新聞網 2008/10/20)
    連結:http://mag.udn.com/mag/digital/storypage.jsp?f_ART_ID=155198
    以下為內容轉貼:
    網路遊戲迷台北縣吳姓蘆洲市民,不滿遊戲內盟主「這是空號」(遊戲暱稱)與他太太在遊戲內發生糾葛,在遊戲討論區罵對方是變態,板橋地院依加重誹謗罪判處吳拘役卅天,得易科罰金。
    這是國內法院首度針對誹謗網路身分做出有罪判決。法界人士指出,以往不管公然侮辱或誹謗,「被害人」身分必須讓人清楚知悉,或者內容足以特定,這次法院判決將「網路身分」也納入,未來網路言論自由可能會因此限縮,無法大鳴大放。

    法院調查,吳建昌與黃姓妻子都是華義公司的「熱血江湖」網路遊戲會員,林姓男子在遊戲中以「這是空號」為暱稱創立遊戲角色,並創設遊戲盟隊「醉不上道」一派及二派,招攬其他角色參加其盟隊,吳妻是盟隊一員。

    由於吳妻在遊戲中因為練功等因素,與盟主「這是空號」發生糾葛,令吳建昌不滿,於是在遊戲的網路討論區中,另創角色「夏之星寶貝」,寫下「給所有的女性朋友」等兩篇文章,文中指「請注意醉不上道,不管是幾派的盟主,都是這是空號自己開的,他是超級大變態」。

    文中還說「他會要女盟友留電話,要女盟友去廁所講電話,還要電話做愛,請女性朋友小心」等,這兩篇文章引起「這是空號」林姓男子不滿,一狀告上法院。檢察官認定涉及誹謗,將吳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。

    由於留言都有網路位址可查,吳向法官坦承不諱,法官曾勸導兩人和解不成,依加重誹謗罪判處吳拘役卅天,若易科罰金得罰三萬元。

    上網開罵 當心官司纏身

    板橋地院針對網友誹謗「網路身分」,首度做出刑事有罪的個案認定,為保障網路身分人格權邁進一大步,但換個角度,這對網路言論自由未嘗不是一種緊縮,因此在網路上留言,可要謹記縱使罵的是網路身分,也會吃上官司。

    過去檢方曾起訴過類似案件,也是網路遊戲中玩家留言罵人,雖然罵的對象是玩家暱稱,並未指名道姓,但檢方仍然起訴,該案在法院審理期間雙方和解而撤回告訴。另案例是女F4團員FANNY罵交友網站「暱稱」網友「死蟾蜍」,刑事獲不起訴,但民事敗訴。

    網路身分究竟能否適用刑法?其實法界有分歧意見,其中最大爭點在於「網路身分」是網友創設,客觀上除他自己外,別人無從知其真實身分,但也有不同見解認為,若該網路身分長期使用,在網路上也享有人格權,當然適用刑法。

    法界人士指出,網路世界畢竟與真實世界不同,網友創造網路身分,能否享有與真實世界同樣的法律保障,其實應該審慎討論,如果一體適用,若遊戲網友放話要「殺」另一網友,雖然只是遊戲中的打打殺殺,網友「心生畏懼」的話,是否就有恐嚇刑責?

    如今法院個案認定網路身分應受法律保障,將來如有網友控告的法條是其他刑事案件,是否得重新定義網路身分的人格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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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只負責收錢的漫畫書店老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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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10-1-24 22:36 |只看該作者
    不知道這種案子有沒有聯名控告的例子...
    一起告,看看能不能賠多一點...XD

    另外, 真的進入司法程序後, 我會幫忙找媒體記者把這一篇好好的介紹一下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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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10-1-24 22:41 |只看該作者
    http://forum.palmislife.com/viewthread.php?tid=98131
    看一這篇吧,網路報案就是這樣。
    報案人都告知你單據號碼了。
    下班人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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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10-1-24 22:48 |只看該作者
    只是一台電腦的問題沒得到適當的回應,真的有必要這樣問候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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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1]初來乍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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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10-1-24 22:53 |只看該作者
    回應就會得到這種結果,一定要被罵。
    下班人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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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10-1-24 22:57 |只看該作者
    放寒假了....無視技能要全開才行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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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10-1-24 23:05 |只看該作者
    記得台灣天氣還很涼,怎麼感覺原po火氣頗大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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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10-1-24 23:06 |只看該作者
    純路過,進來關心一下,熱門的討論話題~搬板凳看人被告真有趣!
    奢華的幸福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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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2]偶爾看看I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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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10-1-24 23:07 |只看該作者
    提供給需要報案的朋友
    檢調單位來函也會配合給予電磁記錄

    會員 qazqazqazws1 於 2010/1/24 註冊
    註冊 IP 與當日的使用 IP 都為 61.227.212.141 - - 台灣

    查詢IP: 61.227.212.141
    IP國別: 台灣 (Taiwan)
    ISP來源: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- (HINET-NET)

    報案後提供警察單位此 IP 與時間資料
    就可以與 ISP 取得該會員實際真實資料


   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    2010/01/28 補充資料:IP 是不是個人資料的疑問說明

    先附上四個連結:

      1. 行政院主計處的法規網頁 -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

      2. 全國法規資料庫 -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

      3.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類別
         (這是 Word 檔,怕毒的自己找 Google 吧)

      4. 資策會 - 政府對於電子商務個人資料保護之推動 
     
    1、2跟3 是相關法律條文 有興趣的可以去讀
    4有對 ip 詳細說明,節錄如下
     
    網路協定位址(IP address)是全部由數字所構成,長度長至一般人不易記憶。
      又其目的是在辨識電腦在網路上的位置,並非足資識別該個人資料,
      所以不符合個資法中個人資料的規定。
    阿輝攝影記錄服務 | 婚禮記錄 | 活動拍攝
    http://www.giorno.tw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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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10-1-24 23:15 |只看該作者
    老目是啥?阿陸仔話?老眼睛?
    奢華的幸福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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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10-1-24 23:59 |只看該作者
    從學生時代畢業後很久沒看過這種發文者了
    有事情請教別人,也沒有把重點問清楚
    又經不起一點小玩笑
    應該是剛放寒假的學生吧
    因為學生才會有這種天不怕地不怕的精神與勇氣
    畢竟在下學生時代也曾經擁有過這種輝煌的精神與勇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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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10-1-25 00:39 |只看該作者
    有一種理由是會被判無罪的,只要鑑定出來是某種狀況。看發言的感覺,很像是那樣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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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Master]伴壇終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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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10-1-25 06:11 |只看該作者
    本文最後由 hamittuna 於 2010-1-25 06:14 編輯
    價格是  31791
    打遊戲跑的動嗎
    幫我看看配備如何

    還有顯示卡是獨立的嗎算好嗎
    他的無便攜箱 意思是不送筆記型袋子嗎
    還有 繁體中文鍵盤不帶背光 跟 戴爾(TM) 鍵盤含觸控板 (英文)   哪一個鍵盤比較好鍵盤價錢 ...
    qazqazqazws1 發表於 2010-1-24 16:08

    小弟自認不是電腦玩家,但是提供一下自己的意見,希望不要一直唇槍舌戰了(雖然小弟也曾在這裡批評過.......)
    我想基本上,你指的打遊戲在現在一般的電腦(不是ATOM或是CULV)下,應該都不是啥難事,但是你應該要考量的重點你要清楚,是品牌優先?還是價格取勝?依小弟看這台筆電,""顯示卡是獨立的嗎算好嗎?""  :好!早期顯示部分是靠你筆電的RAM分享的,所以一旦跑畫面精緻的軟體或遊戲,就會嚴重的LAG喔!""無便攜箱 意思是不送筆記型袋子嗎?"":應該是吧!但是請注意,畢竟羊毛出在羊身上,換做是我,我寧願不要送的袋子,但是價格更好,因為市面上可以選擇的袋子一堆!!""繁體中文鍵盤不帶背光 跟 戴爾(TM) 鍵盤含觸控板 (英文)   哪一個鍵盤比較好鍵盤價錢都一樣可是鍵盤英文的有含觸控面板  中文的鍵盤好像沒有?""其實這個部分,小弟是認為中文的鍵盤應該也有觸控區,畢竟15.6吋的筆電沒有觸控區,感覺蠻怪的~~~若是真的想知道答案,你可以直接撥電話給戴爾阿!戴爾記得在台北靠近光華商場有一家展示中心,小弟曾有買過戴爾筆電的經驗。戴爾是不會讓你現場買現場馬上就可以提貨的,一定要留下寄送地址,然後他們會從馬來西亞出貨寄給你,但是他們的服務還不錯,你可以上網查,記得他們是有免費服務電話的。
    最後,在小弟認為,你指的這台,換做是我,我會認為應該只有26000~27000的價值,但這只是小弟的看法啦~~~~

    以上純屬建議~~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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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quennel020 + 5 其實DELL還蠻有質感的.
    liaolc + 1 幫好人加分
    double + 1 真是好人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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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10-1-25 12:22 |只看該作者
    4# jouston


    jouston

    你真他媽丟人現眼
    沒種報案還一堆廢話

    有種就把
    報案號碼
    兩組po上來給大家威風一下
    沒種你就回去乖乖幫你老母拉客
    你這雜種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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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10-1-25 12:32 |只看該作者
    我看不下去了...
    PIL真的是好人一堆。
    一開始大家也是苦口婆心的在勸你~
    一句對不起,並不會讓你少點皮毛,無耐你就是聽不進。

    學校教育,道德教育都沒有發揮作用的話,那大家只好用大人的方式來面對你了。
    很多事情 不是不爽之後,就可以任意作為。
    我相信今天這些事,導致你即將得到的教訓,在你以後的人生回想起來,會讓你感觸良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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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10-1-25 12:51 |只看該作者
    老目是啥?阿陸仔話?老眼睛? 還沒回答我ㄟ!
    奢華的幸福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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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3]偶爾看看II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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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10-1-25 12:52 |只看該作者
    請不要再回他了,我在印網頁,等下去7-11買東西吃
    順便報案
    現役iPhone4、MBP、GF1、iPad
    走過的痕跡IBM C3->Palm Vx->sony clie s300->sony n600->sony n700->sony sj30->palm zire 71->快譯通P168->Treo 650 ->Palm T|X、Nokia E61、SE P1i、iPhone 2G.3G.3Gs.iPa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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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4]偶爾看看III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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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10-1-25 13:01 |只看該作者
    要集體訴訟嗎?
    先貼個條文給樓主看一下

             
    G.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,侵害了個人法益,是屬於犯罪行為,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,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,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,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,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,追究他的刑事責任。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,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【名譽】,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、第184條、第195條,請求損害賠償。

             
    H.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,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(名譽),因此被害人(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)可以依民法第18條、第184條、第195條, 請求損害賠償。

    把網路上面的畫面抓下來~在列印出來~
    要是只是把文字COPY起來貼在WORD裡面就沒用了
    要把完整的資料都留存起來唷~~

    事實上台灣早在5年前就已經有過網路毀謗暱稱這種司法案例了,而被毀謗的網友也獲得勝訴,
    不過前提是必須是在有註冊制度論壇~
    lov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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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10-1-25 13:21 |只看該作者
    qazqazqazws1 你或許可以用刪文的方式,消除在站上所有文章的紀錄,
    可是如果有網友把網頁列印、抓取下來,仍可以證明你做過的事情,
    犯不著要為了這種事情鬧上法院,你針對我罵的部分,老實說,我很不爽,
    在法定追訴期間內,我會考慮要不要對你提起告訴,你不用怕也不用罵人,
    我也不需要對你惡言相向,事情已經發生了,現在要完全收回也很難了,
    我搬個樓梯給你下,現在起不要再罵,你要道歉便道歉,不願意就算了。

    前面我引述的新聞,女 F4 的 Fanny 只是罵了網友「死蟾蜍」就被告訴,且民事判決輸了,
    這是有前例的,並不是大家空穴來風,你也可以問問律師,法扶基金會有免費的諮詢提供給民眾,你可以利用。
    <!-- Plurk Badge START --><a href="http://www.plurk.com/nateyoung/invite/4" target="_top"><img src="http://images.plurk.com/image_avatar_3425926_h.png" border="0" /></a><!-- Plurk Badge END --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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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10-1-25 13:29 |只看該作者
    本文最後由 tkjoseph 於 2010-1-25 13:32 編輯

    刪文應該來不及了,已經一堆人有備份了。
    沒有備份也沒差,反正文內回覆的東西就很夠用了。
    200 字元以內
    不支援自行定義 Discuz! 代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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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10-1-25 13:34 |只看該作者
    提供給需要報案的朋友
    檢調單位來函也會配合給予電磁記錄
    1. 會員 qazqazqazws1 於 2010/1/24 註冊
    2. 註冊 IP 與當日的使用 IP 都為 61.227.212.141 - - 台灣

    3. 查詢IP: 61.227.212.141
    4. IP國別: 台灣 (Taiwan)
    5. ISP來源: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- (HINET-NET)

    6. 1/25 約 13:30 ~ 16:30 之 IP 為 61.227.210.32
    7. IP國別: 台灣 (Taiwan)
    8. ISP來源: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- (HINET-NET)

    9. 1/27 約 22:37 之 IP 為 61.227.209.51

    複製代碼
    應該中華電信機房沒錯

    IP Info
    IP address:         61.227.210.32
    IP country:         Taiwan
    IP Address state:         T'ai-pei
    IP Address city:         Taipei
    IP latitude:         25.0392
    IP longitude:         121.5250
    ISP:         CHTD
    Organization:         Chunghwa Telecom Data Communication Business Group
    Host:         61-227-210-32.dynamic.hinet.net



    報案後提供警察單位此 IP 與時間資料 (早上已有朋友完成報案程序,此資料可提供使用)
    就可以與 ISP 取得該會員實際真實資料

   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    喔我看到報案三聯單了... (不過不是我報的案,當然也不是我娘)

   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    2010/01/28 補充資料:IP 是不是個人資料的疑問說明

    先附上四個連結:

      1. 行政院主計處的法規網頁 -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

      2. 全國法規資料庫 -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

      3.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類別
         (這是 Word 檔,怕毒的自己找 Google 吧)

      4. 資策會 - 政府對於電子商務個人資料保護之推動 
     
    1、2跟3 是相關法律條文 有興趣的可以去讀
    4有對 ip 詳細說明,節錄如下
     
    網路協定位址(IP address)是全部由數字所構成,長度長至一般人不易記憶。
      又其目的是在辨識電腦在網路上的位置,並非足資識別該個人資料,
      所以不符合個資法中個人資料的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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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3]偶爾看看II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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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52#
    發表於 2010-1-25 14:53 |只看該作者
    要看三案單是嗎?
    來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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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jenwei + 5 Good Job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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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現役iPhone4、MBP、GF1、iPad
    走過的痕跡IBM C3->Palm Vx->sony clie s300->sony n600->sony n700->sony sj30->palm zire 71->快譯通P168->Treo 650 ->Palm T|X、Nokia E61、SE P1i、iPhone 2G.3G.3Gs.iPa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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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53#
    發表於 2010-1-25 15:05 |只看該作者
    提到我娘.
    之前老媽的手機被偷,還真的跑去報案.(MOTO便宜手機)
    警察在一間網咖找到人,年紀很輕的小男生.

    前後爆了7仟多的電話費,希望他以後能學乖.
    因為沒停話讓他講到開心.
    2大職場達人-自身難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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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54#
    發表於 2010-1-25 15:12 |只看該作者
    有個問題
    要是到時候發現被告是個小國中生或是小高中生,然後被父母壓著向諸位道歉
    道歉時一副屌兒啷噹的模樣,各位是告還是不告?

    個人對於國內諸多家庭的教育感到無言,例如最近某藝人之子的簽賭案
    有時候會覺得給父母管不如給警察管,但是遇到了告不告得下去我還真沒個準......

    純粹只是閒聊問問,沒別的用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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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1]初來乍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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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55#
    發表於 2010-1-25 15:43 |只看該作者
    有個問題
    要是到時候發現被告是個小國中生或是小高中生,然後被父母壓著向諸位道歉
    道歉時一副屌兒啷噹的模樣,各位是告還是不告?

    個人對於國內諸多家庭的教育感到無言,例如最近某藝人之子的簽賭案
    有時候會覺 ...
    leox 發表於 2010-1-25 15:12


    我會,我曾因為對方父母的關係放過一個酒駕的,結果他又酒駕造成其他人死傷,我一直後悔到現在~
    告訴跟之後的處理方式,我認為是兩件事!
    今天哭、明天笑、不求有人能明瞭、一身驕傲。
    歌在唱、舞在跳、長夜漫漫不覺曉、將快樂尋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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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10-1-25 16:32 |只看該作者
    53# kentdong


    我好怕喔
    幹您老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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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10-1-25 16:35 |只看該作者
    53# kentdong


    拜託拍清楚點好嗎
    你他媽跟智障一樣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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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10-1-25 16:41 |只看該作者
    是真的不懂還是假裝不懂?
    除非頭腦壞掉才會把個人資料拍給不認識的人看,
    你乖乖等法院開庭通知就好了。
    200 字元以內
    不支援自行定義 Discuz! 代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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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10-1-25 16:42 |只看該作者
    這麼囂張中午還    偷改文章移除發文   是為什麼?
    不過好像被還原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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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10-1-25 16:43 |只看該作者
    這麼囂張中午還    偷改文章移除發文   是為什麼?
    不過好像被還原了
    阿輝 發表於 2010-1-25 16:42

    有人說自己縱橫網路數十年?
    不是什麼都不怕還修改什麼文章呢?
    200 字元以內
    不支援自行定義 Discuz! 代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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